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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2-10-26 14:56 来源:池州市中医医院 字体:[ ]

为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院编制了《池州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获得本院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本院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至池州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路508号医技楼5楼)查阅。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院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具体网址:http://www.chzzyyy.com/;当面受理点:池州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566-2023450

本院还将用新闻媒体、报纸、便民资料等辅助性的公开方式。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需要本院主动公开以外的信息,可向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医院公开信息前,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受理机构

(一)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池州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办公地址: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路508号医技楼5楼;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00;联系电话:0566-2023450;电子邮件:czszyyybgs@163.com;邮政编码:247000。

●申请内容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同时上传或提供身份证明。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申请方式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提出申请:

1.信函。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在信封正面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收信人名称请注明“池州市中医医院信息公开办公室”,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信地址: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人民路508号医技楼5楼;邮政编码:247000。

2.当面提交。通过当面提交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确认。

●申请处理

本院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院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对信息公开的申请,本院按照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情形分别作出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院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院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不予公开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3.本院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院在履行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等,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方式及权利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院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