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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666/202106-00006 组配分类: 临时救助
发布机构: 足彩胜负14场:民政局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名称: 足彩胜负14场:印发《足彩胜负14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6-01
废止日期:
足彩胜负14场:印发《足彩胜负14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6-01 10:26 来源:足彩胜负14场:民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足彩胜负14场: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为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审核审批工作,发挥临时救助在脱贫攻坚工作中的兜底性作用,根据《安徽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足彩胜负14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18〕32号)、《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扶贫办足彩胜负14场:在脱贫攻坚三年行动中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民社救字2018〕124号),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积极开展“先行救助”,落实区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临时救助审批,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的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发挥临时救助“兜底中的兜底”作用,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疫情防控期间,可适当提高临时救助额度,对因患新冠肺炎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加大救助力度。将防止返贫放在重要位置,与扶贫等部门加强配合,以脱贫监测户、边缘户以及因疫情或其他原因收入骤减或支出骤增户为重点。放宽户籍地申请限制,对因疫情陷入困境的外来人员,及时排查核实,及时予以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区民政局为临时救助审批主体,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临时救助受理、审核责任主体,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临时救助对象的发现报告、申请审核等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分类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对于重大生活困难,采取一事一议方式。

(二)坚持适度救助,着眼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本地居住证、就业满一年以上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或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一)因患恶性肿瘤、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在扣除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和其他救助资金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二)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三)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在扣除各项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四)建档立卡未脱贫户、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及因疫情陷入困境的家庭,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仍难以维持的。

(五)经区民政局认定的其他困难家庭或个人。

第六条  对申请临时救助对象财产状况的要求、收入和财产的核定与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家庭的财产状况、收入和财产核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申请人拒绝配合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致使无法核实相关情况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三)人为闲置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从事生产劳动的。

(五)持有短期内可变现的金融资产或收藏品,变现所得能够满足基本生活所需的。

(五)当地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八条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方式和标准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可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或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

因患病、就学、遭受突发事件的家庭,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的方式予以救助,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

因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紧急救治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低保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协助对象申请。

第十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区民政局、财政局根据救助基金总量、结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并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指数适时调整。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重大疾病患者,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个人自付费用在2万元(起付线为2万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20%,年救助金额不低于300元,不超过15000元。

(二)重大疾病患者家庭,经医疗保险补偿、医疗救助等各类救助后,家庭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年救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三)因子女入学费用负担过重(不含自费择校生、非全日制大中专学生),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四)因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在扣除各项赔偿、保险补偿和其他救助资金后,负担仍然较重,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年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企事业单位法人及其它组织。

(五) 建档立卡未脱贫户、脱贫监测户、边缘户及因疫情陷入困境的家庭,经其他措施帮扶后,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年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

第十一条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不予救助。如因特殊情况申请救助,需经区民政局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救助标准。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价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

第四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民政局审批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审批。

第十三条  申请受理

(一)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先行受理。

(二)主动发现受理。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暴力伤害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十四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临时救助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重点优抚对象等证书、扶贫手册、残疾证、居住证、入学证明等复印件;

3、家庭收入声明,财产状况声明;

4、医院诊断书、新农合结算单、门诊票据原件;

5、家庭(个人)遭遇困难情况的声明;

6、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7、《足彩胜负14场: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审核审批

审核。 镇(街)民政事务所具体负责临时救助申请对象审核工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在其所在村(居)委会和居住地公示2天,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及时报区民政局审批。

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和区民政局审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加大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边缘户、脱贫监测户救助力度,对于重大生活困难,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为提高救助时效性,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采取备用金制度,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报区民政局备案。

原则上最高救助不超过2000元。

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对镇街申报的临时救助对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同时按不低于10%的比例入户抽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并反馈给镇(街)民政事务所,告知区财政局。

第五章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十六条  临时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福彩公益金、社会捐赠、慈善募捐等渠道共同筹集。

(一)区财政筹集临时救助资金每年不少于100万元。

(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民政部门或慈善机构为临时救助捐助资金。

第十七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由区民政局调度使用,镇(街)设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当年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临时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急难型临时救助委托镇(街)先行救助。区财政局在接到民政局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临时救助台账和档案管理。临时救助对象由各镇(街)民政事务所及时将信息录入到民政统计管理信息系统中“临时救助统计台帐”。区民政局负责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的档案由各镇(街)民政事务所自行存档。

第二十条  区民政局按季审批临时救助,于本季度末月20日前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临时救助按月申报,于每月20日前将花名册报区民政局。

第二十一条  设立、公布临时救助工作咨询、举报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提供虚假证明、采取欺瞒手段骗取临时救助资金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悉数追回,且2年内不予受理其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申请,已经享受城乡低保的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