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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723Q/202103-00016 组配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中国体育彩票APP_足彩胜负14场_下载官网办公室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名称: 足彩胜负14场:印发《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贵编办[2021]15号
成文日期: 2021-03-26 发布日期: 2021-03-27
足彩胜负14场:印发《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27 10:07 来源:足彩胜负14场:编办 浏览次数: 字体:[ ]

各镇党委,街道党工委,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党工委(管委会),区直局级以上单位:

现将新修订的《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9年8月5日印发实施的《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法(试行)》(贵编办〔2019〕36号)同时废止。

2021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办法(试行)

为适应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保障机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优化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队伍结构,根据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

(二)坚持按需引进,综合利用本土人才资源的原则。

(三)严格编制管理,严禁超编进人。

二、流动类型

本办法所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分区内流动、区外流入和公开选调三种类型。

(一)区内流动: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从农村镇街道调入人员。

(二)区外流入:区外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申请到我区工作。

(三)公开选调: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区内外公开选调人员。

三、流动人员基本条件

1、流动人员须具有五年以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

2、区外流入人员一般须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需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同时还应当具备以下正当理由之一:

(1)夫妻两地分居,其中一方在足彩胜负14场:域内工作的;

(2)在外工作的贵池籍人员因照顾父母或子女等原因申请回我区工作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的。

3、公开选调人员具体条件以选调公告为准。

四、计划核定

用人单位每年向区委编办申报编制使用计划(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统一申报,下同),区委编办根据各单位编制空缺情况和用人需求,提出区内流动、区外流入和公开选调编制使用计划,经区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后下达。

五、组织实施

1、区内流动和公开选调采取公开考试的方式进行,由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根据编制使用计划拟定实施方案,报区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2、区外流入采取考试的方式进行,由区外申请调入人员向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提出书面申请(区外教师向区教育体育局申请)。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教育体育局)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初审后,根据编制使用计划拟定实施方案,报区选调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3、对在新疆、西藏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五年以上的区外申请调入人员,经区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可简化程序进行选调。

六、其他事项

1、人员流动必须是同类型同性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

2、区外科级干部自愿承诺放弃职务的,可参加公开选调或申请到我区工作。

3、政策性安置的人员流动按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4、区直单位之间、镇街道之间人员流动以及区直单位人员流向镇街道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用编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

5、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从区内外机关事业单位调入紧缺专业人才、高层次人才或有其他特殊用人需求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6、区直单位(教育除外)因工作需要,在本系统内由农村向城区流动人员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区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7、池阳、秋浦、清风、杏花村、清溪、江口等6个城区街道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参照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管理。

七、相关部门职责

区委组织部:负责受理公务员流动申请;负责全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承担全区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工资关系转移和工资标准审核确定工作。

区委编办:负责受理、审核全区机关事业单位申报的编制使用计划,提交区委编委会研究同意后下达;承担流动人员出入编手续办理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受理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申请;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流动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承担全区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工资关系转移和工资标准审核确定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流动人员工资关系调整、核定和发放工作。

八、本规定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