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41800MB1E42862W/202112-00055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足彩胜负14场:生态环境分局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其他 / 决定 |
名称: |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交投新材料有限公司)贵环罚字〔2021〕34号 | 文号: | 贵环罚字〔2021〕34号 |
成文日期: | 2021-12-20 | 发布日期: | 2021-12-23 |
生效日期: | 2021-12-20 | 废止日期: |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环罚字〔2021〕34号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交投新材料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702MA2WHKK71G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牛头山镇观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国富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交投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10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投料时投料口周边粉尘未有效收集处理,皮带运输廊道转承环节封闭不完全,粉尘跑冒现象明显,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控制粉尘的排放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11月3日以《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1〕3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五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也未收到要求举行听证的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参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核算:裁量起点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2万/20万)×100%=10%;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为小,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不足3个月,裁量百分值为0%;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裁量百分值为0%;企业自本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向前追溯两年来,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处罚1次(含本次),裁量百分值为0%;企业周边居民、单位在一年内无投诉,裁量百分值为0%;;综上,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为10%。根据池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八条规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实际情况,支持服务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上减少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10%,且调整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我局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2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财政局
账 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足彩胜负14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池州市足彩胜负14场:生态环境分局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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